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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探讨
引用本文:徐凡.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1(2).
作者姓名:徐凡
作者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325000
摘    要: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依据诉讼法作为原决定的制定者,检察机关复议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效性和说服力.笔者通过分析目前不(予)批捕案件复议处理程序存在的不足,对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建设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侦查监督  不捕案件  复议  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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