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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
颜福成.论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8(2).
作者姓名:
颜福成
作者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摘 要: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
关 键 词:
公司制度
公司解散
法定事由
强制解散
公司法
大股东
股东利益
股东表决权
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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