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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偿赔规定的思考
引用本文:贺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偿赔规定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1997(5).
作者姓名:贺欣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摘    要:一、引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该条即是本文所称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同中不能规定惩罚性赔偿。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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