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偿赔规定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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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偿赔规定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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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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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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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该条即是本文所称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同中不能规定惩罚性赔偿。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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