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草珊瑚”商标纠纷一案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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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旭宽.对“草珊瑚”商标纠纷一案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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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旭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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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吉安地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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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草珊瑚”口香糖由江西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保健品公司)聘请江西中医学院谢平教授发明创造,并于1993年5月12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草珊瑚”口香糖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1995年1目8日被授于专利权。“草珊瑚”牙膏则是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南昌日用化工厂(下称日用化工厂)的名牌产品,早在1983年便享誉全国,1993年8月该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于1997年2目24日获准“草珊瑚”商标注册,其商标注册的产品除牙膏外,还包括口香糖,饼干、糖果。为此,1997年4月16日保健品公司以南昌日用化工厂明知谢平教授申请了草珊瑚口香糖的发明专利,在谢平未能提出注册申请之前,抢先申请,抢注草珊瑚商标的行为十分明显”为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请求撤销日用化工厂的“草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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