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社会中公权力的法理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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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远俊.浅析和谐社会中公权力的法理界定[J].法制与经济,2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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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远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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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汉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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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社会建构的关键在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协调和平衡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交织,特别是一些公务人员将公权力当作私有特权而予以滥用。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言,应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从法理上对公权力作出明确界定:"法不授权不得为,法有授权必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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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公权力 私权利 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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