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下的留置权成立要件——以《物权法》第231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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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梅.解释论下的留置权成立要件——以《物权法》第231条为中心[J].法制与经济,2010(10):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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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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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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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231条的解释,探讨了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即留置物与债权的关系。具体分析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同一法律关系"是对牵连关系的一个进步,并且对其应该做限制解释,认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并具体分析了其几种情形。再次,对我国规定的民事留置权的例外商事留置权正当性进行分析,看出我们立法在不断地进步与完善,使《物权法》能够得到明确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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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留置权 民事留置 同一法律关系 商事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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