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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引用体例及注意事项
摘    要:一、应引用已发表文献。引用未发表文献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注明未发表或未出版。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凡未正式出版而自版的,注明“自版发行”。二、引用注释为页下脚注,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带六角括号,例如,“〔1〕”。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对句子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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