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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之探讨
引用本文:龚勇.民事、行政诉讼适用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之探讨[J].法律适用,1994(12).
作者姓名:龚勇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二点:一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院违法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偿程序上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然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任务、目的、受案范围以及诉讼性质、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等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刑事赔偿,尚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笔者试就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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