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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对《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胡智勇.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对《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6(Z1).
作者姓名:胡智勇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少判决援引《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对这种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有两种观点和做法。第一,否定说。认为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语义,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以自行通知的方式进行,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只有相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除权人不得诉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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