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优先租赁权的行使条件与救济途径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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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峰,李兴.商业优先租赁权的行使条件与救济途径探析[J].法律适用,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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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峰 李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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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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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优先租赁权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债权,面对相关纠纷的处理,司法裁判需要在承租人的优先权利与出租人的缔约自由间进行衡平,对承租人的权利边界与出租人的责任范围作出合理认定。承租人行使优先租赁权的前提是具备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基于租赁关系的持续性与人身信赖属性,此类"同等条件"的基本要件是租金、租期,并包括一般社会观念下的基本人身信赖感,但不应将一般承租人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条件纳入其中。侵犯优先租赁权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优先租赁权的司法救济应适用违约赔偿的认定思路,在严格审查损失范围的前提下,保护承租人的信赖利益,但不应涉及可得利益;对于承租人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及强制缔约的请求,均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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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先租赁权 同等条件 人身信赖 违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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