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之缓和——兼评《侵权责任法》第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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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河.论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之缓和——兼评《侵权责任法》第59条[J].法律适用,2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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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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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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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类型化研究(13SFB303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年审判理论课题“医疗过错侵权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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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了医疗机构侵权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侵权,第59条又明确了医疗机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解释源于将医疗机构视为产品销售者,类似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认识。而事实上,医疗机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作为销售者,其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所松动。所以,通过分析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医疗产品的实际情况等内容,提出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适用,应视医疗机构性质等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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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 产品责任 责任缓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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