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重伤害未遂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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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家宁.故意重伤害未遂一例[J].法律适用,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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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家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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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分校当涂教学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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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故意重伤究竟有无未遂,这在刑法理论上是个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一般刑法理论书中均不承认故意重伤有未遂,认为处理伤害案件“一般应以实际伤害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客观依据”,而没提及“不一般”的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就曾遇一例故意重伤未遂案,现将案件情况介绍如下:被告人徐某与同乡女青年胡某系恋爱关系,后胡因故提出与徐断绝恋爱关系,徐不同意,一再对胡纠缠,遭胡坚决回绝。徐遂起割去胡的鼻子以“破相”的报复念头。徐备好一木工刨刀,伺机行事。一日清晨,徐乘胡夜间寄宿朋友家,早起回自己家之机,尾随胡至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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