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决的前提 |
| |
引用本文: | 翁晓斌,王宓.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决的前提[J].法律适用,2004(11). |
| |
作者姓名: | 翁晓斌 王宓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
(翁晓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宓) |
| |
摘 要: | 按照大陆法系通说,客观的证明责任,亦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的责任。而证明责任规范则指的是指引法官就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判决的规范体系,其主体内容就是关于客观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所谓按照客观证明责任规范判决,就是在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首先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确定哪一方对该项事实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然后判决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