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无效 |
| |
引用本文: | 汪来超.此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无效[J].法律适用,1997(2). |
| |
作者姓名: | 汪来超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某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