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拍卖之法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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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金雄.执行拍卖之法理研究[J].法律适用,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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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金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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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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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拍卖是一种竞争买卖,我国《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 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 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从拍卖的理论及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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