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合同的效力──某市医用铅胶厂诉某市保险公司保险赔偿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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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祥刚.浅析保险合同的效力──某市医用铅胶厂诉某市保险公司保险赔偿纠纷案[J].法律适用,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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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祥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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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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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95年1月12日,某市医用铅胶制品厂(以下简称铅胶厂)与某市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铅胶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总保险金额为3645803元,保险费为1276.31元,保险期限为1995年1月13日至1996年1月12日,同日,保险公司向铅胶厂出具了企业财产保险单,并在铅胶厂没有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向其开具了保险费收据。随后保险公司多次向铅胶厂催要保险费,但铅胶厂以经济困难,无力付款为由拖延付款。2月22日上午7时,铅胶厂的原料仓库被人纵火,铅胶厂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员赶赴现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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