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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垄断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研究 以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件为例
引用本文:刘道远,王晓锦.外资并购中垄断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研究 以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件为例[J].法律适用,2007(11).
作者姓名:刘道远  王晓锦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一、基本案情及问题的提出1996年,娃哈哈公司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百富勤将其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当时,达能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未果后,双方改签一份商标使用合同,其中一款称"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即"提交合资公司董事会考虑"是中方使用娃哈哈商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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