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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员仲裁的限制
引用本文:
夏晓红.论缺员仲裁的限制[J].法律适用,2010(5).
作者姓名:
夏晓红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多名仲裁员组成,一般应由这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完成所有的仲裁程序。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则应当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组成新的完整的仲裁庭,以完成仲裁程序。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却存在另一种做法,即当一名仲裁员无法履行职责时,不填补该仲裁员的空缺,而由剩余仲裁员组成的缺员仲裁庭继续完成仲裁程序。这种特殊做法就是通常所称的缺员仲裁。
关 键 词:
缺席仲裁
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员
承认与执行
仲裁制度
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
当事人
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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