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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引用本文:刘俊臣.合同预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法律适用,2002(4).
作者姓名:刘俊臣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摘    要:合同大致分为预约与本约两类。预约本身具有合同的拘束力,同时亦决定本约的成立,在合同法上具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对预约未作明确规定,预约在实践中的运用却十分广泛。缔约实务中的意向协议、意向书、协议等,有很多即是预约。拙文拟就预约的有关法律问题,谈一些浅见。一 罗马法没有预约的概念。近代各国民法典也很少对预约作出抽象性的规定,而只是对一些具体合同的预约问题作出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 1589条规定的买卖预约、《德国民法典》第 610条规定的消费借贷预约、《瑞士债务法》第 22条规定的预约等。英美法上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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