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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引用本文:罗堂庆,张利军.谈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J].法律适用,1995(4).
作者姓名:罗堂庆  张利军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石市市委办公室(罗堂庆),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利军)
摘    要:1995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不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王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讨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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