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质证的失衡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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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春萍.当庭质证的失衡及对策[J].法律适用,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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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春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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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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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方式上作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辩对抗,强化了辩护职能,与之相适应的是用控、辩双方举证代替法官举证,控方(公诉人)与辩方(辩护律师)对证人、鉴定人有平等的发问权和质证权,这些改革,是控、辩双方在平等条件下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制度的开端。在这种“抗辩式”的审判模式中,质证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现出来。对审判人员来说,当庭质证有利于其“兼听则明”。因为审判人员从控方那里得到的往往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诉证据材料,如果过于相信,势必出现判决不公的现象,这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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