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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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德祥
,黄金波
,王晓方.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确立[J].法律适用,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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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德祥 黄金波 王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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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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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余祥林杀妻冤案”,一经媒体披露即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人们在深深同情佘祥林遭遇的同时,更多关注的是佘祥林能得到多少数额的国家赔偿,是否会遭受“麻旦旦处女嫖娼案”的无奈与尴尬。不少法学专家和司法工作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断言发生在麻旦旦身上的悲剧,将在余祥林身上重演。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其实,全国又何止一个余祥林、麻旦旦,法学界所熟知的云南警察杜培武“杀妻案”、黑龙江史延生“举家被抓案”、河南三门峡高铁钢“杀人喂狗案”等,悲剧不断地发生,而一次次获得精神赔偿的合理请求被驳回,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处空白正日益凸显出来: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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