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香港与内地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析广州中院首宗适用香港法判决的涉港借款担保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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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秀兰,王天喜.浅谈香港与内地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析广州中院首宗适用香港法判决的涉港借款担保案[J].法律适用,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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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秀兰 王天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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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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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与审判 原告美达多财务有限公司(下称美达多公司)与被告瑞昌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瑞昌公司)、聚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聚龙公司)、黎君刚、温美娟均为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或香港公民。原告美达多公司与瑞昌公司于1996年11月22日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1.13亿港元贷款给瑞昌公司,利率为年息15%,期限24个月。聚龙公司、黎君刚、温美娟于1996年11月22日签署《不可撤销保证书》,并于同日以保证人身份出具《承诺书》。1997年1月31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补充契约协议》,由原告再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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