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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
引用本文:李少平.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J].法律适用,2004(12).
作者姓名:李少平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每一种司法模式都蕴含着司法主体一定的价值取向。传统刑事司法模式源于司法国家本位主义,其价值核心以报应和威慑为主。但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刑罚报应和威慑观念已大大弱化,转而从特殊预防中发展出教育刑论,提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价值诉求。传统刑事司法难以满足这一价值诉求。本文引入协商性司法模式的概念,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论述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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