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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条款的重新理解
引用本文:戴建志.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条款的重新理解[J].法律适用,1993(9).
作者姓名:戴建志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党校 第九期学员
摘    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案件审理费,即通常所说的“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1989年6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指出,“其他诉讼费用”也包括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第四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部分“其他诉讼费用”如何理解,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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