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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的法理思考
引用本文:杨临萍.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的法理思考[J].法律适用,2002(12).
作者姓名:杨临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公布了法释(2002)第28号《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问题的原委及分歧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致人伤亡,人民法院已作有罪判决。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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