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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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晨.票据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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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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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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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金融票据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的;以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以骗取财物的。上述5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实施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时可加以考虑。笔者认为,在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认定中应当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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