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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指定管辖与发回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及其属性
引用本文:张新民.刑事再审指定管辖与发回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及其属性[J].法律适用,2005(5).
作者姓名:张新民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不久前,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该案的基本案情为:原审被告人罗小陵,女,重庆市人,原重庆市京林旅业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郭庆生,原重庆市京林旅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审被告人郭小川,原重庆市京林旅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原审被告人李金明,河北省徐水县人,唐山钢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干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小陵、郭庆生、郭小川、李金明犯有合同诈骗罪的指控,经审理并于2001年9月14日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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