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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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文华,关海柱,吴鹏.关于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探讨[J].法律适用,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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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文华 关海柱 吴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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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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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保证人便失去了事后追偿的对象,因此,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笔者现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是指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的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参加破产分配,通过破产程序预先向债务人求偿以弥补将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关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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