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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明起源时期的法律人——以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分析框架
引用本文:张德淼,陈柏峰.西方文明起源时期的法律人——以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分析框架[J].环球法律评论,2006,28(4).
作者姓名:张德淼  陈柏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西方文明起源的最初阶段,各个民族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由祭司把持。希腊在进入城邦时代以后,在当时的法律人——作为“立法家”的政治家——的推动下,法律迅速摆脱了宗教的控制,转移到了民众手中,变成了富有弹性的制度。希腊未能发展出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而罗马则在不同时期不同“法律人”的直接推动下,法律最终达到了形式理性化。罗马最初的法学家是祭司,他们将祭司法中的形式主义色彩带到了世俗法中;后来,裁判官在共和国政制下发挥着造法功能,丰富了法律内容;最后,罗马法的抽象性和系统性完全得益于职业法学家们的学术研究工作。由此可见,西方法律在文明起源阶段就已经经历了韦伯所概括的法律发展的四个阶段,其发展过程是曲折的,融合了多个民族的智慧,综合了多种不同法律人的连续努力,而职业法学家团体在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关 键 词:法律人  祭司  裁判官  法学家  韦伯  法律社会学

Legal Practitioners at the Embryonic Stage of Western Civilization
Zhang Demiao,Chen Bofeng.Legal Practitioners at the Embryonic Stage of Western Civilization[J].Global Law Review,2006,28(4).
Authors:Zhang Demiao  Chen Bofeng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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