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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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汉斯·哈腾鲍尔,孙宪忠.民法上的人[J].环球法律评论,200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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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汉斯·哈腾鲍尔 孙宪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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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德国基尔大学教授 2. 中国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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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如果要问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些什么问题 ,法学家们首先会笨嘴拙舌地描述出一幅这样的图画 :总则编要规定那些“提取公因式”的法律问题。然而 ,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应当是 ,总则编规定了对民法典其他各种权利发挥统帅作用的那些最上位的概念。这些概念在民法典中即是 :(1 )人、(2 )物、(3 )法律行为。我们可以借助于民法学中最高位的概念“私法自治”原则所表达的意思 ,清楚地看出立法者在民法学这三个基本概念的排列顺序中所表达的法律政策意义。立法者在总则编中规定的这三个基本概念 ,首先就是“人”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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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 in Civi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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