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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卡迪司法”论断辨正
引用本文:张玲玉.韦伯“卡迪司法”论断辨正[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3).
作者姓名:张玲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依法办事’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转换”(CLS[2011]D0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马克思·韦伯视中国传统法律为“卡迪司法”的论述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争论。学界对韦伯观点的回应大致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但都是用史学的方法检验韦伯的结论,因此存在偏差。“卡迪司法”论断并非韦伯著作的核心,且韦伯本’人对此结论也持保守态度。而这一边缘性论断之所以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强烈回应,一方面源于当代知识分子面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与传统礼法文明之间巨大差异而产生的知识困境和矛盾心态;另一方面源于对于韦伯的误解。“卡迪司法”论断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彰显西方法律独特的形式理性特征,它不完全符合真实的历史,也很难进行历史检验。既有的讨论陷入对于历史细节的纠结之中,混淆了法律史的方法与社会学的方法,没有真正理解韦伯。因此我们无须拘泥于韦伯“卡迪司法”的结论,而应该更关注方法背后的旨趣。

关 键 词:韦伯  卡迪司法  理想类型  形式理性  古典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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