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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
引用本文:徐益初.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J].诉讼法论丛,1998(1).
作者姓名:徐益初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摘    要:目次一、坚持司法独立二、强化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三、理顺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企望,也是司法本身应达到的目标。它是诉讼活动中实现法的正义的保障,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应体现其公正性。公正与法的词义相通,许多国家关于法的解释,都兼有正义、公正、公平的含义。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把法定义为"公正的艺术"。司法是法的执行,公正执法,为司法应有之义。法院以天平为标识,体现司法必须主持正义,做到公正不偏。但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正义,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各有不同的解释。人们所追求的公正、正义,内容也不完全相同。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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