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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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春风.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1):363-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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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春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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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管理系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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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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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商法》 中国 当事人 请求权 国际海上提单运输 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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