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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下提单纠纷案评析
引用本文:李轶川.跟单信用证下提单纠纷案评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1):384-387.
作者姓名:李轶川
摘    要:原告:重钢进出口公司被告:深圳蛇口远达航运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华夏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中安国际有限公司一、案情原告于1991年3月Ic日与香港渝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方钢出口买卖合同。之后,偷丰公司将合同转让给中安公司。3月18日,中安公司向原告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申请人中安国际有限公司,受益人原告,开证行香港国商银行,议付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有效期内交由被告远达公司的“江都”轮承运。原告取得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输期间,香港华夏公司作为远达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没有收回第一套提单…

关 键 词:跟单信用证  提单纠纷案  香港渝丰贸易有限公司  《海商法》  蛇口远达航运企业有限公司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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