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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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澜,;李荣存.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评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4(2):10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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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澜 ;李荣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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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20; [2]敬海(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厦门36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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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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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目的港无人提货 缔约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 到付运费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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