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仲裁案评析 |
| |
引用本文: | 胡辉.倒签提单仲裁案评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360-363. |
| |
作者姓名: | 胡辉 |
| |
摘 要: | 申诉人:德国五矿有限公司被诉人:中国华润总公司一、案情申诉人德国五矿以CIF厦门价格卖给被诉人华润公司2O00吨铝锭,由天津远洋公司大丰轮从巴西承运回厦门港,华润公司在取得提单后,经背书转让给厦门锦江贸易公司。天远“大丰轮”于1992年11月28日抵厦门后,收货人厦门锦江公司发现发货人和船东倒签提单。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992年8月3O日,而实际装船日期为9月8日,为明显的倒签提单。于是,锦江公司向华润索赔,华润即以倒签提单事由向德国五矿提出索赔,若不赔即拒收货物,导致了德国五矿和华润公司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该…
|
关 键 词: | 中国 国际公约 《海商法》 倒签提单 赔偿责任 货物所有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