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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提单物权凭证的认识——兼谈与李海先生的几点不同意见
引用本文:宋永君.浅谈对提单物权凭证的认识——兼谈与李海先生的几点不同意见[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7(1):346-354.
作者姓名:宋永君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法院
摘    要: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历来被大家所共认。谁合法地持有提单,准就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合法物权,这已经在国际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得了证实。但是,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此前,李海先生在1996年《中国海商法年刊》中所撰写的《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一文(以下称《反思》),则对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观点予以坚决地否认,该文认为;就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而言,把提单规定为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或持有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就已经足够了。而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既无法律根据又不符合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其主要理由是:

关 键 词:提单物权凭证  李海  《海商法》  货物所有权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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