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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李海.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41-52.
作者姓名:李海
作者单位:深圳市海利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引言长期以来,在阐述或介绍提单的性质或作用时,人们除了把提单说成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外,往往还习惯成自然地将提单说成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有的甚至把提单说成是所有权凭证)。然而,将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依据?在实务中到底有什么必要?却始终没有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和深入思考。更加不幸的是,基于这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又引出了许多似是而非的说法,如:谁合法地持有提单,谁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或物权人,云云。笔者希望本文能引起人们对此问题的反思。谬误之…

关 键 词:中国  国际货物买卖  权利义务关系  《海商法》  “汉堡规则”“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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