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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抑或完善——评《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制
引用本文:袁发强,马之遥.平衡抑或完善——评《鹿特丹规则》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制[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20(4):17-22.
作者姓名:袁发强  马之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关 键 词:《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  托运人  权利与义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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