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改两种财产两种规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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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万里.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改两种财产两种规定的建议[J].河北法学,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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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万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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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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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显然,这是典型的两种财产两种规定的做法,似乎旨在表明:两种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不一致的,公共财产处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享受特殊保护(或曰特殊津贴),公民财产(私有财产)处于低人一等的平民地位,获得一般保护(普通待遇)。也就是说.公共财产是贵族大夫,私有财产是平民百姓。学者们的争论也证明了这一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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