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应征得被告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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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健.试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应征得被告人同意[J].河北法学,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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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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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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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由于它具有程序便捷、适应性强,符合诉讼经济等显而易见的优点,放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我国刑诉法修改后,也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以适应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可以肯定地说,简易程序的设定施行,必将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同时,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属首次,无论在理解与适用上,还是立法本身均在有待完善之处。本文拟就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否征得被告人同意这一命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仁,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国外立法关于选择适用简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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