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胎儿继承权
引用本文:陶广峰,李继红.论胎儿继承权[J].河北法学,1998(6).
作者姓名:陶广峰  李继红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律系(陶广峰),兰州大学(李继红)
摘    要:在民法学领域,胎儿有无继承权,学者争论已久。持否定说者认为,各国民法(典)几乎无例外地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所以,对尚未出生的胎儿来说,由于尚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当然不具有继承权;持肯定说者认为,胎儿应该具有继承权,理由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日益丰富,赋予胎儿继承权,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同时,也与近、现代法权利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相吻合。我国立法关于胎儿继承权仅《继承法》第28条有如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