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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兼论与我国刑法的衔接
引用本文:杨惠,张莉琼.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兼论与我国刑法的衔接[J].河北法学,2013(1):155-163.
作者姓名:杨惠  张莉琼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
基金项目:天津市社科基金项目《海峡两岸航空直航法律问题研究》(TJFX10-194);中国民航大学科研项目《航空事故责任研究》(2011kyh06)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2010年在北京签订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个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了威胁犯罪行为类型。公约中的威胁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其将对国际航空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航空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威胁行为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要求以及从我国国际国内治安环境考虑,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一般性的威胁罪。

关 键 词:国际航空犯罪  威胁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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