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及衔接关系实证研究——以《民法典》实施后第1234条、第1235条适用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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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丽,赵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及衔接关系实证研究——以《民法典》实施后第1234条、第1235条适用为视角[J].河北法学,2023(7):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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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丽 赵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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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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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证研究”(22SFB303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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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归纳分析典型案件可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资格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范的缺失,是《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所涉“国家规定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顺位规则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言之,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体之间存在衔接关系,增设市地级(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以下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逐步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诉讼主体结构,以此最大程度发挥诉讼主体之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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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主体资格 衔接路径 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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