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及衔接对策 |
| |
引用本文: | 赵勇.《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及衔接对策[J].河北法学,2023(5):102-117. |
| |
作者姓名: | 赵勇 |
| |
作者单位: | 福建江夏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 |
基金项目: | 2020年福建省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省法学会专项)“《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商事调解制度衔接问题研究”(FJ2020TWFX009);;2019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类)“《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实施及对策研究”(JAS19216); |
| |
摘 要: |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致,可能造成内外区别对待的问题;“商事性”范围与我国实践不一致,可能引起适用冲突。究其原因,既包括我国缺乏专业的商事调解制度;也存在缺乏个人调解制度和统一的调解员资质标准;还有“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力等原因。为全面对接公约的实施,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构建以《中国商事调解法》为核心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以规范调解员为中心的个人和机构调解并重的调解方式,确立以公共政策和第三人救济为重心的执行审查制度。
|
关 键 词: | 《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商事调解 中国商事调解法 个人调解 执行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