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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敌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学习《邓小平文选》的一点体会
引用本文:张良子.对敌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学习《邓小平文选》的一点体会[J].河北法学,1983(2).
作者姓名:张良子
摘    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有着极其广泛的职能.如对敌人实行专政,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正确处理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确认和保障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等.但是,社会主义法的首要的职能是对敌专政.这种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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