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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期间的性质
引用本文:王世贤.论保证期间的性质[J].河北法学,2003,21(1):111-114.
作者姓名:王世贤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学术界对保证期间性质的看法并不统一。单独分析法定保证期间性质的做法在我国没有立论的前提。主张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的学者没有坚持除斥期间只能适用于形成权这一基本理论。主张保证期间为独立期间的学者没有看到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共同之处 ,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意思进行解释可得出结论 :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性质是诉讼时效。由于法定保证期间是法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对当事人意思的补充 ,所以法定的保证期间的性质也为诉讼时效

关 键 词:保证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性质  诉讼时效
文章编号:1002-3933(2003)01-0111-04
修稿时间:2002年9月10日

Nature of Guaranty Period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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