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系统的自创生模式及其进化——以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功能实现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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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玉洁.论法律系统的自创生模式及其进化——以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功能实现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4(5):157-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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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玉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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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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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面对社会变迁的压力,成文法应当如何削弱自身的滞后性缺陷呢?在托依布纳"法的自创生理论"下,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承担了这一功能。在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三值逻辑"是法律系统进行系统际沟通的逻辑前提,"开放性"实现了法律系统在认知上的可沟通性,"符号+处理"结构模式则成为了法律系统自创生的基本模式。具体来说,法律系统的自我整合、进化是通过模糊语词的信息载体功能、信息输入功能和信息输出功能来实现的,同时这些功能保持了法律系统的稳定性。"无罪推定原则"等一般条款内化为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过程就是典型的、通过模糊语词实现的自创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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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模糊语词 自创生 法律系统 一般条款 法律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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