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教师资格的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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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汤啸天.略议教师资格的丧失[J].河北法学,19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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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啸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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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法学院科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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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对提高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奠定基础有着重要的作用。《教师法》对教师资格的取得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品质要求.即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二是学历要求。《教师法》对担任不同层次教学工作的教师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三是能力要求.即有教育教学能力,并经认定合格。公民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方面的条件,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铁饭碗”到手。《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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